摘要:因需要安裝落水管,就將這一項目交由沒有施工資質的趙某進行安裝,沒想到施工工人趙某在三樓安裝落水管時摔下受傷,多處骨折。近日,齊河縣人民法院對此起人身傷害糾紛案件進行審理,法院依法認定原、被告之間是承攬合同糾紛,判決被告謝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趙某醫療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等共計 1.8萬余元。
2010年,謝某承建了一棟樓體工程,趙某給此樓體安裝外墻落水管,當年4月24日,趙某在安裝外墻落水管過程中從三樓10米高處摔下受傷,后入住齊河縣人民醫院,經診斷后趙某腰椎體骨折、左跟骨骨折,接受醫院手術治療,花去大量的醫療費用,經濟上損失嚴重。趙某以謝某沒有承擔任何損失為由起訴,請求法院判令謝某賠償因人身傷害而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119742元。
齊河法院合議庭認為,趙某在謝某處安裝落水管,是由謝某提供材料,趙某自己提供設備(安裝工具)及勞力完成主要工作,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,但其特征符合承攬合同的構成要件,所以應認定原、被告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承攬合同關系,即趙某作為承攬人,謝某作為定作人,而非雇傭關系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條規定,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自身受到損害的,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,但定作人對定作、指示或選任有過失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該案謝某明知趙某沒有施工資質而將該工程交付給趙某,其存在選任過失,故謝某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。對趙某提交的各項費用質證認證,按照法律規定計算后,遂做出了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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